学风建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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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》(教科信〔2024〕2号)

    编辑:kyc 发布时间:2025-10-17 点击:

   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科 研 诚 信 建 设 和

    学 术 不 端 治 理 的 指 导 意 见

       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教 育 厅 ( 教 委 ) ,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教 育

    局 , 有 关 部 门 ( 单 位 ) 教 育 司 ( 局 ) , 部 属 各 高 等 学 校 、 部 省 合

    建 各 高 等 学 校 :

       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,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科 研

    诚 信 建 设 、 强 化 学 术 不 端 问 题 治 理 , 构 建 健 康 的 学 术 生 态 , 培 育

    创 新 文 化 , 涵 养 优 良 学 风 , 加 快 构 建 中 国 自 主 知 识 体 系 , 更 好 服

    务 高 水 平 科 技 自 立 自 强 , 现 提 出 以 下 指 导 意 见 。

        一 、 严 格 落 实 科 研 诚 信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。 高 等 学 校 是 学 术 不 端

    行 为 预 防 与 处 理 的 主 体 , 必 须 充 分 认 识 科 研 诚 信 建 设 的 重 要 性 和

    紧 迫 性 。 高 等 学 校 要 扛 起 主 体 责 任 , 以 严 的 基 调 、 严 的 措 施 、 严

    的 氛 围 抓 好 本 校 科 研 诚 信 建 设 工 作 , 以 刀 刃 向 内 、 勇 于 自 我 革 命

    — 1 —的态 度 和 决 心 处 理 学 术 不 端 问 题 , 坚 决 杜 绝 科 研 诚 信 建 设 松 懈 、

    学 术 不 端 处 理 护 短 等 行 为 。 高 等 学 校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第 一 责 任

    人 , 要 切 实 抓 牢 科 研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, 把 科 研 诚 信 建 设 与 学 校 科 研

    工 作 同 部 署 、 同 推 进 。

        二 、 健 全 完 善 科 研 诚 信 建 设 工 作 体 系 。 高 等 学 校 要 明 确 专 门

    机 构 、 配 备 专 门 力 量 , 负 责 本 校 科 研 诚 信 建 设 工 作 和 学 术 不 端 行

    为 查 处 。 要 建 立 组 织 人 事 、 人 才 培 养 、 科 研 学 术 、 学 生 管 理 、 纪

    检 监 察 等 职 能 部 门 协 同 联 动 的 工 作 机 制 , 并 明 确 职 责 分 工 , 切 实

    落 实 各 有 关 部 门 学 风 建 设 职 能 。 要 充 分 发 挥 学 术 委 员 会 在 调 查 、

    认 定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方 面 的 作 用 。

        三 、 全 面 加 强 师 生 科 研 诚 信 和 科 技 伦 理 教 育 。 高 等 学 校 应 当

    将 科 研 诚 信 和 科 技 伦 理 教 育 纳 入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, 在 本 科 生 、 研 究

    生 培 养 环 节 中 强 化 相 关 教 育 内 容 , 加 强 学 生 学 习 效 果 监 测 评 估 。

    在 学 生 入 学 、 奖 励 评 优 、 研 究 生 推 免 等 关 键 节 点 , 开 展 专 门 学 术

    规 范 教 育 , 扣 好 学 生 从 事 科 研 工 作 的 “ 第 一 粒 扣 子 ” 。 强 化 导 师

    在 学 生 科 研 诚 信 和 科 技 伦 理 教 育 中 的 关 键 作 用 , 加 强 对 学 生 的 日

    常 教 育 和 学 术 把 关 。 高 等 学 校 要 在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和 在 职 培 训 体 系

    中 强 化 科 研 诚 信 和 科 技 伦 理 的 规 范 教 育 , 建 立 教 师 科 研 诚 信 档

    案 , 在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中 增 加 科 研 诚 信 的 内 容 , 在 教 师 招 聘 引 进 、

    职 称 评 审 、 岗 位 聘 用 、 奖 励 评 优 、 项 目 申 报 、 参 与 各 类 科 技 活 动

    等 重 要 节 点 签 订 科 研 诚 信 承 诺 书 。

        四 、 规 范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调 查 程 序 。 高 等 学 校 要 依 据 《 科 研 失

    信 行 为 调 查 处 理 规 则 》 《 高 等 学 校 预 防 与 处 理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办 法 》

    《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调 查 处 理 实 施 细 则 》 等 有 关 文 件 , 结 合

    本 校 实 际 , 建 立 健 全 本 校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查 处 办 法 , 规 范 案 件 受 理

    和 调 查 程 序 , 明 确 各 类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惩 处 标 准 , 做 好 材

    — 2 —料归 档 和 报 送 , 做 到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调 查 处 理 规 则 明 确 , 流 程 规

    范 , 有 据 可 依 , 有 章 可 循 。

        五 、 严 肃 处 理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。 各 高 等 学 校 要 向 广 大 教 师 、 科

    研 人 员 及 学 生 做 好 宣 传 , 切 实 提 高 诚 信 意 识 , 自 觉 遵 守 学 术 规

    范 。 对 于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处 理 , 要 遵 循 实 事 求 是 、 依 法 依 规 的 原

    则 , 突 出 “ 严 ” 的 主 基 调 , 对 “ 论 文 代 写 买 卖 ” “ 有 组 织 打 招 呼 ”

    等 严 重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从 严 从 重 处 理 。 对 于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责 任 人 ,

    在 作 出 学 术 不 端 认 定 和 处 理 的 基 础 上 , 高 等 学 校 还 应 当 按 照 责 任

    人 党 员 、 公 职 人 员 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、 教 师 、 学 生 等 不 同 身

    份 , 对 照 《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职 人

    员 政 务 处 分 法 》 《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规 定 》 《 教 育 部 关 于 高 校

    教 师 师 德 失 范 行 为 处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》 《 学 位 论 文 作 假 行 为 处 理 办

    法 》 《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》 等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制 度 , 对 其

    作 出 处 分 处 理 或 向 有 关 方 面 提 出 处 分 处 理 的 建 议 。

        六 、 严 格 执 行 “ 三 落 实 、 三 公 开 ” 要 求 。 高 等 学 校 要 认 真 执

    行 学 风 建 设 机 构 、 学 术 规 范 制 度 和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查 处 机 制 “ 三 落

    实 、 三 公 开 ” 的 要 求 , 在 本 单 位 网 站 上 开 设 学 风 建 设 专 栏 , 公 布

    学 风 建 设 年 度 报 告 , 公 开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调 查 处 理 结 果 , 其 中 处 理

    结 果 必 须 长 期 保 留 。 要 认 真 整 理 并 推 出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查 处 的 典 型

    案 例 , 并 及 时 总 结 科 研 诚 信 建 设 工 作 经 验 , 定 期 对 广 大 教 师 、 学

    生 、 科 研 人 员 开 展 警 示 和 宣 传 。

        七 、 建 立 高 等 学 校 科 研 诚 信 监 督 和 管 理 机 制 。 高 等 学 校 应 当

  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常 态 化 的 科 研 诚 信 自 查 自 纠 机 制 , 加 强

   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调 查 处 理 的 协 调 配 合 、 结 果 互 认 、 信 息 共 享 等 工

    作 。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监 督 作 用 , 畅 通 举 报 渠 道 , 鼓 励 对 违 背 科 研 诚

    信 要 求 的 行 为 进 行 实 名 举 报 。 加 快 建 立 学 术 成 果 发 表 诚 信 承 诺 、

    — 3 —科研 过 程 可 追 溯 等 学 术 成 果 管 理 制 度 , 结 合 学 科 特 点 规 范 管 理 。

    要 求 教 师 、 学 生 、 科 研 人 员 在 学 术 成 果 发 表 前 后 一 定 期 限 内 , 将

    全 部 署 名 作 者 知 情 书 、 实 验 场 所 和 操 作 人 员 信 息 、 原 始 数 据 保 存

    方 式 及 地 点 等 进 行 备 案 。 制 度 建 立 后 , 未 经 登 记 备 案 的 公 开 发 表

    学 术 成 果 在 学 位 授 予 、 年 度 考 核 、 职 称 评 审 、 岗 位 聘 用 、 干 部 选

    任 及 奖 励 评 优 等 评 定 中 不 予 认 定 。

        八 、 落 实 约 谈 问 责 和 通 报 机 制 。 对 于 多 次 发 生 学 术 不 端 行 为

    的 院 系 , 高 等 学 校 要 向 院 系 负 责 人 进 行 问 责 。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

    要 对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调 查 处 理 职 责 履 行 不 力 的 高 等 学 校 进 行 约 谈 和

    通 报 , 把 科 研 诚 信 建 设 成 效 纳 入 高 等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考 核 , 落 实 问

    责 机 制 。 对 于 为 获 得 利 益 有 组 织 实 施 请 托 、 打 招 呼 等 学 术 不 端 行

    为 的 高 等 学 校 ,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追 究 主 要 负 责 人 、 直 接 负 责 人 的 责

    任 。 对 于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恶 劣 影 响 的 高 等 学 校 , 由

    教 育 部 进 行 约 谈 并 责 令 其 改 正 , 列 入 教 育 部 学 风 建 设 不 良 记 录 。


    教育部

    2024 年 3 月 2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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